沿海捎带试点对内贸运输影响几何?海运费
2021-12-30 09:50:24
日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简称《批复》),同意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
沿海捎带通常是指在一国的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业务,即外贸集装箱可经干线船舶运输至国内某港口中转后,再装上另一艘干线船进行进出口运输。
在《批复》发布之前,我国国内段外贸集装箱运输,需由中资企业所运营的支线船舶进行运输,即外贸内支线运输。按照海关规定,对外贸内支线船舶的监管,比照国际航行船舶,即外贸内支线船舶在国内港口间,只允许承载海关监管的国际贸易货物,但经海关许可并备案后的企业及船舶,可充分利用剩余的舱位,同时承载内贸集装箱货物。因此,该政策的执行将主要对我国外贸内支线运输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的内支线运输,将受到一定冲击。
从国际经验来看,沿海运输权的开放,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外贸内支线甚至是内贸运输业务。
2010年,日本船舶法特许日本冲绳的一部分航线,放宽沿海运输权保护限令,给支线运输企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导致大部分企业退出了外贸内支线运输市场。新西兰从1995年起,实施沿海运输权自由化,外籍船舶除了可进入作为国际航线延长线的国内航线,经批准后,部分国内航线也允许外籍船舶进入,新西兰国内海运业因此受到较大打击。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具体实施要求,我国沿海捎带开放主要是外贸集装箱运输,开展业务试点的船舶为洲际远洋干线船舶,并规定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船舶转租他人,相应的运营主体,只能对自己承运的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进行捎带。
由于内贸集装箱运输是指国内港口之间运输的纯内贸集装箱,而沿海捎带开放政策所针对的,是四大港口间的外贸集装箱运输,即外贸内支线运输,因此,国内集装箱运输企业主要的内贸业务,仍然受沿海运输权保护,外资班轮公司无法进入。
根据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中国航运景气编制室的调查结果,几乎所有内贸集装箱运输企业都认为,该项政策的实施对本公司的业务不会产生影响,50%以上的大型班轮公司同样认为,短期内不会对本公司航线调整产生较大影响,但认为该政策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希望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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