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贸易强国保驾护航 青岛海事法院打造标准合同样本
2023-02-10 16:54:32
海运兴则贸易兴。我国目前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也是全球海运需求第一大国,如何为港航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如何提高中国国际海运领域话语权,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关于海洋强国、贸易强国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调研港航企业,通过提炼裁判规则制定“标准合同”,蹚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路径,从源头保障港航企业权益的探索已初见成效。
主动作为探索源头保障港航企业
针对中国港航企业在国际海运交易中面临的困境,青岛海事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立足审判实际,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积极开展“标准供给”调研工作,研究制定《青岛海事司法与标准供给调研阶段性实施方案》。最终由14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组成专题调研组,确定了包括“集装箱货物作业合同”、“港口疏浚合同”等11个具体调研方向,明确了工作中的具体环节、责任分工,形成明确有序、高效合作的调研工作模式,确保整个调研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调研组根据各自分工,前往青岛港、烟台港、威海港、日照港、潍坊港、东营港、滨州港等全省共7个港口集团公司,充分调研当前港航企业合同使用情况。通过对各港航企业当前实际使用的合同范本进行分析研判,确定了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隐患的条款内容。此外,调研组还利用互联网、内网一体化系统,对历年来国内、国外海事案件、仲裁案件、论文论著等司法文库资料,进行了广泛搜集、系统整理,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海事司法信息资料库,并对其中的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提炼,对风险隐患逐一排除,最终确定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裁判规则,拟定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合同条款,确保源头最大程度保障港航企业合法权益。
八类合同样本已在沿海港口推广
通过调研,“海事法院-港航企业”协同推进大格局全面 形成。在标准合同拟定期间,充分发挥港航企业实践检验作用,通过书面反馈、现场座谈方式,与青岛港、烟台港、东营港等山东省各个港口单位、航运企业、海工企业开展了对接,充分听取各企业在实际运用标准合同中发现的问题,吸取其实践经验,召开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评析,确定最终修改意见,确保拟定的合同条款充分保护使用各方合法权益。
目前,青岛海事法院已形成“港口疏浚”“仓储质押”“集装箱作业”“散杂货作业”“滚装作业”“港口货物保管”“液体散货作业”和“件杂货物作业”八大类合同范本,并在山东省沿海港口推广,得到山东港口集团所属的包括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各港口企业的认可,将其嵌入山东港口集团合同管理平台,统一纳入合同示范文本库,供港内各单位借鉴使用。
港航企业涉外贸易话语权显著提高
通过“标准合同”的使用,企业法律“痛点”得以有效解决。“标准合同”的推出,不仅可以大大简化合同谈判的流程,提高效率,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争议,切实为港航企业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国际海运交易良性发展。
而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港口货物留置权,海事司法标准供给文本对留置权的界定、对监管货物占有等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既解决了金融企业质押权与港口留置权的冲突,实现了质权和留置权利益维护的平衡,又切实维护了港口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青岛港通过行使留置权,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超过2亿元。
依托海事司法标准供给文本,港航企业对涉外贸易合同中各项条款法律风险的认识更加清晰,能够更加准确把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提升与外国企业磋商时的议价能力,确保合同条款的实际内涵与理想预期充分吻合。对于保障我国涉海经济主体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航运贸易中的话语权发挥了积极显著的作用。
构建我国海洋经济法律保护体系
涉外法治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涉外事务领域不断拓宽,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强化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导权,对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全球贸易规则的学习者和执行者,不断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推动者和引领者。当前,青岛海事法院已初步完成《标准供给阶段实施方案》第一阶段工作任务。下一阶段,将在尚未完成的调研领域强化调度,尤其是在港口航运贸易、金融等优势方面,实现涉海领域标准供给“全覆盖”,进一步强化标准合同范本的使用范围和影响力,引导涉外企业充分利用标准供给调研成果提升海运领域国际话语权,同时主动将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写入合同管辖条款,全面提升海事法院服务保障我国海洋经济能力,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构建我国海洋经济法律保护体系。
青岛海事法院将在调研工作完成后,采取以书代刊的形式,将编制完成的标准化合同范本编制成册,整理出版,形成一部具有行业示范意义和国际影响力的涉海法律文献,为我国走向深蓝、深耕深蓝、经略海洋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国际空运 | 国际海运 | 跨境铁路 | 国际快递 |
---|---|---|---|
空运价格查询 | 海运价格查询 | 铁路价格查询 | 快递价格查询 |
我的物流 | 起始地 | → | 目的地 | 45+ | 100+ | 300+ | 详情 |
---|---|---|---|---|---|---|---|
国际空运 | 深圳空运 | → | 迪拜 | 30 | 25 | 20 | 查看详情 |
国际海运 | 广州海运 | → | 南非 | 26 | 22 | 16 | 查看详情 |
国际快递 | 上海快递 | → | 巴西 | 37 | 27 | 23 | 查看详情 |
跨境铁路 | 宁波铁路 | → | 欧洲 | 37 | 27 | 23 | 查看详情 |
多式联运 | 香港快递 | → | 南亚 | 30 | 27 | 26 | 查看详情 |
2024-11-21
2024-11-18
2024-11-18
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