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条款
2023-01-13 11:03:4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3、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装运条款包括哪些并且内容分别是什么
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容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ofshipment),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产要求卖主赔其损失。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of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3、分批装运和转船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1)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2)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
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demurrage)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espatch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适当。
(3)滞期费和速遣费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二、第六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账册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哪些呢?
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是什么?
在进出****易中,装运港和目的港不仅是价格术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构成商品价格的因素,同时也与买卖双方承担的运输责任有关。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合理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具有重要意义。
4。7。3运输单据(了解)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国际贸易的13条条款是指哪些?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啊!
第一部分:双方公司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二部分:对货物的产品描述,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价等;第三部分:产品的交付,包括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跟运输相关的保险等;第四部分:验收,包括验收时间、验收内容等;第五部分:货款支付的约定;第六部分: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包括合同的解除;第七部分:争议处理的约定,建议大家约定仲裁的方式;第八部分:本合同一般事项约定,比如合同的生效日期,一式几份,补充协议等;第九部分:合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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