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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水运行政法规,海运查询

2021-11-23 09:40:08

11月18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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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批复,国务院同意自11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据悉,调整实施情况后的情况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运价备案检查、班轮航线备案和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从事沿海捎带业务船舶的管理。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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