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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进口船舶“零关税”怎么落地?海关总署发文了​-亚马逊FBA

2021-01-12 15:46:53

2021年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根据最新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办法提到,“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贸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方面,船舶(含游艇)以及航空器为8年,车辆为6年。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


此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办法还明确,企业不得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除特殊情形外,企业申请办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转让、申请贷款抵押等手续的,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应按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算。


海关总署明确,违反上述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这里查看 《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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