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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专线--2020年1月开始实施的外贸新规(上)

2019-12-31 14:18:18

     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其中,为更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降低用药成本,促进新药生产,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推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的有关精神,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0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智利、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2020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2020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同时与此相衔接,相应调整其中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综试区跨境电商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4%

  2020年1月1日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6号)将正式实施。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78号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 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以下简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二、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应当在有关货物从境外首次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四、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2019年12月31日18:00起停止使用。对于2019年12月31日18:00前通过该功能模块录入并已部分使用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在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使用;尚未使用的,数据将被删除,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在内销时重新申报。

  五、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本公告中原产地单证是指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等单证。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2014年第96号和2016年第53号同时废止。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联合部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中对不仅对承运人有监管要求,对托运人、货物清单等都有更为明确的要求。

  提要如下:

  货主不得对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违者或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者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货主需要向承运人提供详细的托运清单,一旦发现实际运输的货物和清单内容不一致,将受重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需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处最高20万元罚款。

  更多细节请见:

  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1911/t20191128_3302982.html

  北京海关试运行全球ATA单证册电子系统

  全球ATA单证册电子系统(以下简称“水星系统”)是国际商会在世界海关组织的支持下主导研发的,可实现全球ATA单证册电子数据实时交互的全球ATA信息化系统。我国凭借海关在ATA单证册电子化领域的领先经验,成为试点国家。目前北京海关已完成系统测试工作,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首都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口岸正式启动水星系统的试运行,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运行口岸

  首都机场海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的旅检渠道、货运渠道。

  二、试运行范围

  (一)我国参与水星系统试点项目企业提交的ATA单证册的出境与复进境。

  (二)其他加入水星系统试点项目的成员国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的进境与复出境,国家包括比利时、美国、瑞士、英国和俄罗斯。

  三、我国试点企业名单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开宇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晋宇国际货代(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泛联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物流分公司

  全球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博越锦程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锂电池空运新规

  近日,我国民航总局对2020年1月1日开始的锂电池空运需要的UN38.3试验概要提出规范要求。2019-2020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制造商和随后的销售商必须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 小节第38.3.5 段规定的试验概要(以下简称UN38.3试验概要)。这种UN38.3试验概要必须自2020年1月1日起提供。

  今后在锂电池运输前需要将“UN38.3试验概要”提供给承运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关人员,规定要求在2020年1月1日开始,但根据经验,部分承运人会提前执行,因而需及早加以关注和了解,建议涉及锂电池运输的货主货代们相互转告。

  香港海关公布新版商品HS编码

  近日,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发布《2020年版香港货物协调制度(港货协制)编号》。2020年版港货协制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而2019年或之前进出口货物递交的报关单,则须按照2019年版的港货协制填报。

  另据香港海关消息,香港海关发言人提醒进出口人士:2020年1月1日起,装运的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最新修订的《2020年版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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