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波海事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到港后延迟提货和还箱而引发的纠纷案。
在该案中,某货主公司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宁波后,因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对相关人员和集装箱进行核酸检测和病毒消杀,由此造成提货和还箱延误,缴纳了高达33万余元的滞期费押金。
该公司认为,未能及时返箱的原因是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的不可抗力,因此相应损失不应由货主方独立承担,于是将船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后,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于是依托专业化诉前调解机制,委派特邀调解员介入调解。最终,双方在各自作出实质性让步后,达成船公司退还滞期押金费21万余元的结果,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在笔者看来,上述案件的成功调解,为当前因供应链混乱产生的各种货运纠纷,提供了良好参照。
首先,该案调解中引出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赔偿额应该在合理限度内”,具备现实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全球供应链陷入混乱,有关滞期费用的纠纷不断。在疫情暴发初期推行的滞期费减免举措,也因之后的疫情常态化而未能延续。这导致部分货主承担了巨额滞期费,甚至费用超过了货物本身的价值。
其次,该案的调解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货主诉求的同时,也强调了货主应履行的义务。
例如,在履行合同中,收货人在知悉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后,应该及时与船公司沟通联系,明确相应政策。若因疫情造成集装箱超期使用,也应该向船公司提出滞期费的折扣申请。
再次,该案重申了疫情下各方应该共担风险的原则。
航运产业链环节众多,各个环节缺一不可。疫情带来的影响覆盖了全产业链,因此更需要产业上下游紧密合作,互相理解。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巨额滞期费,如果对货主的经营造成重大冲击,于情于理都应该进行减免,从而维护整个进出口贸易的稳定。
最后,该案中确定的“滞期费的上限以一个同类集装箱的重置价格作为基准”,也为后续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作为评判基准,滞期费的上限应有固定标准,若这一标准能被双方所认可,无疑能够增大纠纷调解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