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2024-03-22 11:58:46
为了更好地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并简化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相关栏目及部分申报项目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相应的填报要求。
(一)对原规范中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关于“毛重”和“净重”的填报要求已调整。调整后,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以及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在计量单位为千克时,若不足一千克,需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删除了“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更名为“目的地海关”并设为有条件必填项。同时,“检验检疫名称”更名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 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4日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报检的填制规范进行了调整,包括修改毛重和净重的填报要求,使其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删除了三个与检验检疫相关的申报项目;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改为“目的地海关”并设为有条件必填项;同时,“检验检疫名称”改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这些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申报行为并精简申报栏目。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申报精度与效率:通过修改毛重和净重的填报要求,使其能够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有助于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精细度。这种精度的提升有助于海关更精确地掌握进出口货物的实际重量,从而更准确地评估货物的价值和税费,减少因数据不准确而导致的误差和纠纷。
简化申报流程:删除与检验检疫相关的三个申报项目,以及调整部分申报项目的名称,有助于减少申报过程中的冗余环节,降低企业的申报成本和时间成本。这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通关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监管与风险管理:将“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改为“目的地海关”并设为有条件必填项,有助于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力度。通过明确目的地海关,海关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管理,确保进口货物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维护国家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推动贸易合规与便利化:整体上,这些调整有助于推动贸易合规和便利化进程。通过规范申报行为、精简申报栏目,可以减少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困惑和误操作,降低因申报问题导致的贸易障碍和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海关的执法效率和准确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旨在提高申报精度与效率、简化申报流程、强化监管与风险管理以及推动贸易合规与便利化,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提升海关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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